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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彩礼需要返还法律情形是怎样的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6-02 12:27)    点击:228

结婚彩礼需要返还法律情形是怎样的?

  我们在《解释(二)》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,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,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,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: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,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,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,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。但是,我们始终认为,在社会主义条件下,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,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。作出上述规定,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,并防止矛盾激化,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。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,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,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,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。

  关于婚约的效力,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,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,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,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,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。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,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,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。一方毁约的,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,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彩礼的给付、接受,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,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,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,彩礼成为了接受人的个人财产,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;彩礼的给付、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,或发生在双方父母、其他家庭成员之间,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,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,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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