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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委员会成员可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形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7 14:16)    点击:175

  

  根据我国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规定,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。据此可以认为,农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构,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。

  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>第93条第2款的解释》的规定,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,属于刑法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:

  1、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管理;

  2、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;

  3、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;

  4、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

  5、代征、代缴税款;

  6、有关计划生育、户籍、征兵工作;

  7、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。

 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占有公共财产、挪用公款、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构成犯罪的,适用刑法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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